法学笔记:刑法总论讲授大纲第五部分-自考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8-08  
 第十六讲  单复数罪(上下)

    (一)案例

    1982年4月10日下午,被告人陈某上厕所时把女儿放在外面靠篱笆站着。陈在厕所内听到女儿哭声,出来见女儿扑倒在地,将其抱起见脸上、嘴上都是鸡屎,怀疑是站在女儿身边的杨某(男,4岁)推倒的,就抓住杨的左肩使劲“一推一转”。杨被推倒在地,头部碰在石头上,后脚蹬了几下。陈将女儿的脸擦干净后转身一看,见杨仍倒在地上,就将杨抱起,发现地上、石头上都是血,并听见杨的喉咙里象打鼾一样响了一声,且脸色苍白,四肢瘫软,不哭不哼。被告害怕承担责任,就将杨抱进自家猪舍,出来将地上有血的石头、树叶拾起丢进厕所,用铁锹铲净地上血土。陈第二次进猪舍,见杨仍躺着未动,即拆散一捆稻草盖在他的身上。尔后出屋张望,见无人影,又第三次进猪舍。这时被告好象见覆盖的稻草动了一下,怕杨又活了,顺手拾起一块石头向杨的头部砸去,并用一块石磨压在杨的身上。三天后被告将杨的尸体转移到河边涵洞里,后尸体被水冲出方得以侦查破案。经法医鉴定,杨某头部被砸伤痕系死后伤,被告用石砸杨之前,杨已死亡。

    问题:在本案中,被告陈某犯的是一罪还是数罪。

    (二)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

    根据犯罪构成的个数作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凡是一次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凡是二次符合二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二罪,余此类推。

    (三)继续犯

    1.继续犯的概念

    继续犯是指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例如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

    2.继续犯的特征

    (1)一行为

    (2)一行为具有持续性

    (3)行为持续而非不法状态持续

    3.继续犯的处理

    继续犯属于单纯的一罪。

    (四)转化犯

    1.转化犯的概念

    转化犯是指实施一个较轻之罪,由于连带的行为又触犯了另一较重之罪,法律规定以较重之罪论处的情形。例如刑法第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转化犯的特征

    (1)两个行为

    (2)由较轻之罪向较重之罪转化

    (3)转化根据的法定性

    3.转化犯的处理

    转化犯应以转化后的犯罪论处。


(阅读次数:

上一篇:法学笔记:刑法总论讲授大纲第四部分-自考   下一篇:法学笔记:刑法总论讲授大纲第六部分-自考

[收藏] [推荐] [评论(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用户名: 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后才会公布,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