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上海现行供用电合同的不足及完善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1-22  
副标题”背书的内容来看,其内容对居民客户的义务多于权利,那么该项须知的权利义务对等性就值得疑问。在实际工作中也给现场工作人员带来了一定的麻烦。如居民客户对供电企业提供的表计准确性怀疑,由于背书的欠缺遗漏,居民客户不知有校验的权利,给营业、用电监察的解释和电费的回收带来了诸多不便。我建议:将“居民客户对计量装置的准确性怀疑时,可向供电企业提出校验的权利”告之客户很有必要。 ③对因电力运行事故给居民客户造成损害的(除客户自身过错或不可抗力所致外),客户有权向供电企业请求损害赔偿这项权利也很有告之的必要。并且应同时告之:对于该类事故,上海电力公司按《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进行处理。以确保整个“客户须知”权利义务的平衡。

    (2)散户居民用电申请书背面的“居民用电申请须知”内容的不统一。上海现行的散户居民用电申请书背书内容的不统一,甚至有的供电分公司的散户居民申请书没有背书内容。现将我个人草拟的“居民用电须知”如下:为明确供电企业和居民客户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和《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制定如下条款请遵守:①居民用电应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交纳有关费用,由供电企业装表计量向居民客户收取电费。 ②在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企业向居民客户连续供电并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发生事故时,快速到达现场组织抢修。 ③居民客户应按时交纳电费,逾期不缴按日收取电费欠缴金额的千分之一;跨年度按日收取电费欠缴金额的千分之三。逾期并经催缴后仍未缴清电费和违约金的客户,供电公司将按拖欠电费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由此可能造成的后果由欠费户负责。 ④供电企业安装在客户处的电能计量装置属供电企业资产,由供电企业负责维护、周期更换及管理。客户不得私自装拆电表、私自启封印、擅自变更计量装置等行为均属违章用电,违者按违章用电处理。 ⑤客户对计量装置的准确性怀疑时,可向供电企业提出校验申请并交校验费。供电企业委托上海市电能表强制检定站校验后将结果通知客户。如计量误差在国家规定允许范围内,校验费不退;如误差超过允许范围,除退校验费外,并按规定退还多收的或补收少收的电费。 ⑥客户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增加容量、暂停用电、移表、销户等事宜,请事先到供电企业用电营业部门办理手续。 ⑦电力是商品,盗窃电能是违法行为,供电企业对窃电客户按《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处理,除停止供电外,并追究窃电户经济责任。 ⑧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居民客户家用电器损害的(除客户自身过错或不可抗力所致外),按《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处理。

    3.分析现行的高、低压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是指采用格式条款而订立的合同。由于供用电标的物电能的特殊性,供用电合同完全适用格式合同的要素。上海电力公司目前使用的是三种格式合同:低压供用电合同(100KW以下、100K以上)和高压供用电合同。

    3.1高、低压供用电格式合同主要包括的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供用电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供电方式、供电质量和供电时间;

    (2)用电容量和用电地址、用电性质;

    (3)计量方式和电价、电费结算方式;

    (4)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的划分;

    (5)合同的有限期限;

    (6)违约责任;

    (7)双方共同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条款。

    从实践中看,供用电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条款:

    (1)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和地址等信息。合同必须如实记载供电方和用电方的名称、姓名、地址等确切信息。这样便于供电方对合同的履行,同时也方便以后合同纠纷的处理。

    (2)电力。这是供用电合同的标的物,是指供电方在一定时间内可以向用电方保证持续而稳定地供给电能、用电方所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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