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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标题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由于现代公司中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中心,能否建立一个健全的经营管理机构将直接影响公司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因此,各个股东通过行使董事的选任权,推选出能代表大多数股东利益的董事会成员是确保公司稳定发展的是前提条件。第二,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由于在股东公司中监事会代表股东大会,在公司的日常财务、会计监督以及对董事违法行为的监督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这就要求监事会成员不仅要具备相当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更重要的是要能代表大多数股东的意志。第三,就公司组织及运营中的基本事项行使决策权。在现代公司中,董事会虽然在公司经营决策,日常管理及选任公司经理等方面享有广泛的权力,但是,在涉及修改公司章程、利润分配、增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时,仍然必须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另外,在股东大会上,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为行使其表决权,还可以请求董事会或监事会就会议议程中的事项进行说明。股东通过行使质询权,不仅可以使股东在表决前能够及时获得充分、有效的相关信息,对董事会的决策事项实施必要的监督,同时也避免了股东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盲目表决,甚至助纣为孽。
2、对公司财务、会计以及日常经营的监督权
现代公司制度中,为确保股东的权益不受侵犯,各国公司法均明确规定了各个股东享有监督公司经营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包括财务会计报表、账簿的查阅权,质询权、知情权,对公司经营提出建议等。我国《公司法》第110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另外,当公司遇到重大或者特殊事项需要股东大会决议,而通常负责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又怠于召集时,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请求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公司法》第104条规定: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提起诉讼的权利
赋予股东提起诉讼的权利是适应“所有与经营相分离”而产生的一项重要公司法律制度,它不仅表明了公司与股东的密切联系,表明了作为出资者的股东不可能对由自己出资所构成的公司资本的运营漠不关心,同时以体现出即使在董事会权力中心主义的情形下,也不能漠视股东权利,公司内部主体的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和制衡的理念。②股东的诉讼一般分为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前者是股东为自己的个人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后者又称为衍生诉讼或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职员因违反注意义务或忠实义务给公司带来损失时,由于公司怠于行使追究董事的赔偿责任权利,而由股东代替公司提起的诉讼。
三、股东监督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
1、大股东的监督及资本多数决的滥用
股东在公司监督体制中的地位因各个股东对公司的实际控制程度不同而有着较大的差别。从大股东的角度来看,由于在公司中投入的资本数额较大,承担的投资风险也比较高,因此他们往往更希望经营者依照自己的意思管理、经营公司。为此,他们会积极地利用表决权优势或者直接进入公司管理层,或者选出代表自己意思的董事、监事。另外,为确保投资利益的实现,即使他们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也还会随时关注公司的经营状况,考察董事、监事的业务能力,并采取各种方式阻止公司经营中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行为的发生。总而言之,法律及公司章程赋予股东的监督权,在大股东身上都可以得到充分的体现。
凡事都有两面,作为股东,大股东积极有效地行使对公司的监督权固然对限制董事会的权力扩张,实现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制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有着重要的意义。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如果大股东对公司经营干预过多,不仅会导致经营权独立性的降低,也可能导致公司向大股东利益倾斜,进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现代公司中,控股股东控制、操纵公司的现象十分普遍,他们不仅对一个公司的经营管理或方针政策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而且该影响力可以决定一个公司的董事会的选任,决定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管理活动,甚至使该公司成为某种特定目的的工具。③另外,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为确保公司董事及监事能依照自己的意志运营公司,大股东不仅要控制董事会、监事会,同时还可以通过其所控制的董事会将自己的意志变成事先拟好的股东大会议案,在股东大会上利用其所拥有的多数表决权通过各项议案,客观上剥夺了中小股东的发言权,使股东大会变成了一些大股东姿意横行的“天堂”。④从这个意义上看,大股东行使监督权的目的实际上将其作为自己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直接或者间接地进行控制的手段。
2、中小股东的监督及其问题
完善公司监督制度的目的一方面为维护公司正常的经营与发展,另一方面是为了确保公司及股东以及其他利害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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