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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原告关于其独家享有“北京旅游网”网站名称权,被告三七二一公司及长城国旅的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相关诉讼主张均不成立,其据此提出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条第(二)项、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北京阳光绿洲旅行社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10元,由北京阳光绿洲旅行社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