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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题15分) 案情:某市退休职工刘某欲办一个制砖厂,但缺乏资金。经别人介绍,与蒋某相识。1997年10月20日双方达成借款协议,协议规定借款金额8万元人民币,期限6个月, 利息 2分。蒋某担心将来刘某所办的砖厂经营不好,出现亏损无法还债,就要求将刘某所有的正在运营的 “拉达”牌出租汽车一辆以及刘某家中的贵重电器进口彩电和冰箱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这部分关于抵押的内容也写入 合同 中,双方在合同上签字,蒋某于合同签订当天去银行取出8万元交于刘某。但事后双方未能去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蒋某的家人认为刘某抵押的汽车、彩电、冰箱均使用过,实际价值远不值8万元,此借款风险太大,蒋某遂于同年11月25日要求刘某补充抵押。刘某求助于其外甥王某,请求王某给想办法,王某同意以其所有的正在营运的日本“尼桑”牌出租小轿车为抵押物抵押给蒋志刚。王某与蒋某订立了抵押合同,双方约定如果刘某到期不能归还向蒋某借的8万元及利息,可将王某所有的“尼桑”牌小轿车变卖,所得款项偿还蒋某。此抵押合同为原合同的补充内容。第二天,王某和蒋某带着协议及有关王某的汽车证明去当地车辆 管理 所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后来,刘某的砖厂由于所生产的砖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被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工商部门的联合执法 检查 组勒令停止生产,并随即被吊销营业执照。这期间,刘某已欠下近十万元的债务。为偿付外债,刘某将自己的“拉达”牌小汽车以3万元的价格出卖给欲经营出租车业务的张某,双方依法签订了转让协议,张某已付车款给刘某,双方到当地车辆主管部门、工商部门、公路管理部门办理完一切汽车过户手续。刘某也将家中值钱电器卖掉以偿外债,其中彩电、冰箱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邻居赵强,款项已付,电器也已支付。在此期间,王某的“尼桑”小轿车一日因雪天路滑,被别的汽车撞毁,车辆报废。 保险 公司调查取证确认为保险责任,赔偿给王某保险金5万元。1999年4月20日,借款协议到期,蒋某要求刘某偿还借款及利息,未果。以后多次索债,也未得到偿还。并得知刘某已将抵押物转让,王某汽车撞毁,于是蒋某诉至法院。 问题: 1.对刘某所有的“拉达”牌出租汽车设定的抵押是否有效成立? 2.对刘某所有的彩电、冰箱设定的抵押是否有效成立? 3.刘某将“拉达”牌汽车、彩电、冰箱分别出卖给他人后,蒋某能否对这些财产进行变卖、优先受偿从而实现抵押权? 4.对王某所有的“尼桑”牌小轿车设定的抵押是否有效成立? 5.王某的“尼桑”牌小轿车被撞毁并取得保险金赔偿后,蒋某可主张什么权利?
三、(本题18分) 案情:赵某(男,1983年8月8日生)游手好闲,讲究享乐,为了让经商的父亲多给一些钱用而费尽心机。 2000年7月7日,赵某让钱某(男,1983年6月6日生)给自己的父亲打电话,谎称自己被警察抓走了。钱某问为什么要撒谎,赵某说:“这不关你的事!”钱某给赵某的父亲打了电话。接着,赵某于当日半夜拿菜刀将自己的左手小指齐指甲根部剁下,然后跑到医院包扎。第二天早晨,赵让孙某(男,1983年 5月5日生)把装有半截手指的信封送到赵家楼下的食杂店,委托店主交给赵的父亲。中午,孙某按赵某的旨意给赵某的父亲打电话:“你的儿子已经被我们绑架了,拿50万元来赎人,否则你儿子便没命了。”赵某的父亲立即报案,公安机关将赵某、钱某、孙某抓获。赵某在被拘留期间,主动交代了 司法 机关还未掌握的另一犯罪事实:赵某于1999年4月4日,在盗窃了李某家5000元现金后,为了毁灭罪证而实施了危害公共 安全 的放火行为。钱某在被拘留期间也主动交代自己曾于1999年3月3日参与一起绑架案,分得赎金3000元。孙某在被拘留期间,检举、揭发了周某的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阅读次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