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校名师:2006年司法考试测试卷三答案及解析(1)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8-06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答案:D
考点:民法原则
解析:《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其中,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均应诚实,不作假,不欺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正当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甲将平房售与丙而未告知乙将建高楼之事实,已违反诚信原则。


2.答案:B
考点:形成权
解析: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权利,孙某表示同意的行为是行使追认权,追认权系形成权的一种。

3.答案:A
考点:住所
解析:《民通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户籍所在地为住所。”故本题应选A项,其余选项均错。

4.答案:B
考点:宣告死亡的撤销
解析:《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根据此条,乙与丙的婚姻是有效的,法院应当予以确认。

5.答案:D
考点:法人的责任能力
解析:《民通意见》第58条规定:“ 企业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题中办事处只是青岛某公司分支机构,并无独立责任能力,王某的职务驾车给他人造成损害,应当由该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答案:D
考点:物
解析:我们要注意货币是一种特殊的物,其特殊性在于:占有权转移,所有权就转移。因此,在借贷中,转移的是货币的所有权而不是使用权,A的说法错误。有价 证券 是设定并证明财产权的书面凭证,电影票虽然能证明顾客与影视城订立了一个 合同 ,但不能说电影票是设定财产权的一个书面凭证,同样情形的还有飞机票等,它们都只是合同的证明,而不是有价证券,B的说法不正确。判断主物和从物的关系,我们要记住从物的两个基本特征:“非主物之成分,助主物之效用”,一般而言,矿藏被看成是 土地 的一部分,因此,不能说矿藏是土地的从物。至于原物和孳息的区分,也有两个标准:孳息已独立为一物;孳息是原物所生之物。

7.答案:C
考点:无效民事行为
解析:本题中孙某受邱某胁迫而害怕,由于害怕而实施了打欠条的民事行为。依《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三)项之规定,受胁迫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故选择C项。应当注意,本题不应适用《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固然《合同法》第52条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修正了《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但是民事法律行为除了合同之外,尚有代理、单方法律行为、婚姻、遗嘱等形式。换言之,《合同法》通过之后,《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在合同效力范围以外仍然有效。本题之题干及选项只问及民事行为的效力,与合同无涉,故仍应适用《民法通则》第58条之规定。

8.答案:A
考点:代理行为的效力
解析:《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本案中王某以立新学校的名义购买电教器材,该行为即为代理行为,故奖券及中奖所得的电视机均应归立新学校所有。

9.答案:C
考点:诉讼时效的中断
解析:《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中,刘文向李玉写催款信即提出还款要求。因为李玉在2月10日收到这封信。说明其已知道李文的还款要求,诉讼时应在此时中断。

10.答案:C 
考点: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
解析:本题涉及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按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两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甲的损失是由乙丙丁的共同侵权造成的,所以乙丙丁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甲既可以要求乙、丙、丁三人中的任一人主张赔偿,也可以向三人中的任两人或者三者主张赔偿。本题中,对于由侵权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甲与乙丙达成协议,则应当尊重尊重甲与乙丙之间的约定,且不妨碍甲要求共同侵权人丁承担余下的赔偿责任。

11. 答案:A
考点: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解析:《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 管理 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所以,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只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一旦发生建筑物致人损害的后果,便推定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除非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

12. 答案:B
考点:精神损害赔偿
解析:本题中甲具有纪念意义的录像带被毁,其提出的赔偿请求属于精神损害赔偿。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比较重要的 司法 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考生要加以注意。其中第4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可见,只有在侵权之诉中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解释的这条规定是符合民法理念的。因为违约之诉的制度目的在于救济当事人的财产权利,精神损害赔偿是不适于在违约之诉中提出的。这也是当前民法界的通说。考生须牢记。考察选项,可直接排除A.D项。本题中甲委托乙对录像带进行加工,录像带被损后甲当然可以以录像带所有权受到侵害为由向乙提出侵权之诉。故C项错误,B项正确。

13. 答案:D
考点:隐私权
解析:本题涉及隐私权的保护和公共权力行使的平衡问题。隐私权属于私权,隐私权的保护经常与审判权、检察权、行政处罚权、言论自由权、监督权等公共权力的行使发生冲突,对此,如果属于正确行使公共权力而公开他人隐私的,不为侵犯他人隐私权。本题中,某大学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并把处分决定传达到校属有关单位,是行使教育管理权的正当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

14. 答案:D
考点: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解析:《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题中,甲、乙没有订立合同,也没有明确约定,因此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乙享有。

15. 答案:C
考点:“作者”的内涵
解析:依《著作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而所谓创作是指通过自己的智力活动形成某种作品的行为,因而某一课题的协调、主持者,或为他人创造查资料、誊写及与创作者讨论的人均不能视为作者,因他们的行为不构成创作,故应排除A.B.D选项。请参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的规定。在选项C中,尽管甲教授曾对丁讲师撰写的二章进行过修改,但丁讲师的撰写行为仍构成创作,故其应列为本书作者之一。本题应选C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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