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司法考试主观题评析(1)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8-06  
      司法 考试在历经了三考合一、报名 资格 的提高等政策调整后,已经全面进入了以试题改革为中心的阶段。而试题改革中最引人关注的新题型,无疑是以论述题为标志的无答案型主观题。对比2004年的主观题,2005年司法考试主观题的考察设置出现了一些新特点,特别是法律文书试题的主观化,值得今后准备参加司法考试的,尤其是2006年考生注意和研究。  
  特点一:实务性增强
  今年第四卷的第一个特点是实务性增强。其标志性特征是,法律文书的分值大幅提升,以及不设置标准答案。法律文书的制作能力是法律人的基本能力,是司法考试中和实务最接近的一类题型,也是历年大纲规定的基本的传统题型。由于去年没有考察,导致许多考生忽略了法律文书的复习。今年的法律文书题有两个关键词,第一个是提起刑事诉讼,第二个是轻伤。这两个关键词决定了今年法律文书的数量。这里的刑事诉讼可以有两解:一是刑事自诉状、辩护词、判决书;还有一种理解是刑事自诉状、辩护词、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答辩状、刑事判决书。
  写判决书相对是最容易获得高分的,因为判决书的格式规范,考点也明确。具体是开头的文号,结尾的法庭组成人员、院印、年月日等格式的考点,而其中的实体和程序的考点也很清晰。只要格式正确,定性准确,无遗漏,一般能获得比较高的分。如果选择了答辩状,对论证的要求就比较高了,改卷也会更加主观。法律文书不公布答案,即改卷的主观化是今年第四卷的一个重要的新特点。
  特点二:理论性更强
  学术争议问题进入了论述题的选题范围,这是今年论述题在选材上的又一个重要特点。而且这也标志着从法律适用到学术争议,从法律本身的争议到法律社会的关系等与法相关所有的因素都进入了论述题的考察视野。这也预示着未来的论述题复习在范围上进入了更广阔的领域。这使得命题者有了更多的学科选择空间和更大的试题素材选择范围。而对于考生而言,这一改革加大了考生的复习负担。
  今年的论述题实际上争议性比去年明显减小,关于“判例法、案例与司法解释”这个主题实际上是一个学术争议问题,经过多年的研究,判例法与成文法的关系已经有了相对固定的表述,只要具备足够的理论基础,这道题目应该比较简单,对于非法律专业的考生而言,可能这道题目就比较困难一些。关于这道题,有一个固定的答题方法,即先答知识。第一答概念,判例法、成文法的概念,再答判例法和成文法的关系,在思维方式上,在法的渊源上,在法律的分类方式上,在法典的编纂方面,这些在教材上都有相对固定的表述。
  答题的第二部分即答作者的“看法”,只要把知识部分答全了,看法部分就比较好解决。判例法和成文法的优缺点,一个是开放的结构,一个是封闭的结构,一个是动态的结构,一个是静态的结构。可以重点围绕判例法和成文法的优缺点,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做一些分析就可以了。在本题中,如果能结合我国的社会、历史、经济等因素,并结合法治改革,从法律移植的概念做分析,是本题比较高端的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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