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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考试2005年复习笔记九-报关员考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8-10
(4)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
进口货物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海关可以提取依法变卖处理;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货物,海关有权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海关依法扣留的货物、物品,不宜长期保留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先行依法变卖;在规定期限内款几海关申报的以及误卸或溢卸的不宜长期保留的货物,海关可以按照实际情况提前变卖处理。
(5)强制扣缴和变价抵缴关税权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规定期限未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
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内扣缴税款;
②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③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6)税收保全
进出口货物纳税义务人在海关依法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①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7)抵缴、变价抵缴罚款权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抵缴罚款,或者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罚款。
(8)连续追缉权
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这里所称的逃逸,既包括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自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几内(陆地)一侧逃逸,也包括向外(海域)一侧逃逸。海关追缉时需保持连续状态。
(9)其他特殊行政强制
①处罚担保。根据《海关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海关依法扣留有走私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如果无法或不便扣留的,或者有违法嫌疑但依法不应予以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当事人申请先予放行或解除扣留的,海关可要求当事人或者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提供等值担保。未提供等值担保的,海关可以扣留当事人等值的其他财产;受海关处罚的当事人在离境前未缴纳罚款的,或未缴清依法被没收的违法所得和依法被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的,应当提供相当于上述款项的担保。
②税收担保。根据《海关法》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缴纳期限内有明显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经海关批准的暂准进出境货物、保税货物,收发货人须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后,才可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③其他海关事务担保。在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的报关单证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之前,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须提供与其依法应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的担保。
5、佩带和使用武器权
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配备武器。海关工作人员佩带和使用武器的规定,由海关总署会同公安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根据海关总署、公安部联合发布《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海关使用的武器包括轻型枪支、电警棍、手铐以及其他经批准可作用的武器和警械。武器和警械使用范围为招待缉私任务时;使用对象为走私分子和真诚私嫌疑人;使用条件必须是在不能制服被追缉逃逸的真诚私团体或遭遇武装掩护走私,不能制止以暴力劫夺查扣的真诚私货物、物品和其他物品,以及以暴力抗拒检查、抢夺武器和警械、威胁海关工作人员生命安全非开枪不能自卫时。
6、行政处罚权
海关有权对尚未构成真诚私罪的违法当事人处以行政处罚,包括对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处以没收,对有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当事人处以罚款,对有违法情事的报关单位和报关员处以警告以及处以暂停或取消报关资格的处罚等。
7、其他行政处理权
(1)行政裁定权
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申请,对进出口商品的归类、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禁止进出口措施和许可证的适用等海关事务的行政裁定的权力。
(2)行政奖励权
包括对举报或者协助海关查获违反《海关法》的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的权力。
(3)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根据《海关法》规定,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除了以上行政处理权以外,在进出境活动的监督管理领域,海关还具有行政立法权和行政复议权。行政立法权指海关总署根据法律的授权,制定发布海关行政规章的权力;行政复议权是指有权复议的海关(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对相对人不服海关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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