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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考试2005年复习笔记八-报关员考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8-10
4.优益性
海关职权具有优益性的特点,即海关在行使职权时,依法享有一定的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行政优先权是国家为保障海关有效地行使职权而赋予海关的职务上的优先条件,如海关执行职务受到暴力抗拒时,执行有关公务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予以协助。行政受益权,是指海关享受国家所提供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如中央财政经费等。
(二)海关权力的内容
根据《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的权力主要包括:
1.行政许可权
包括对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以及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储、转关运输货物的境内运输、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和核销业务的许可,对报关员的报关从业资格许可等权力。
2.税费征收权
包括代表国家依法对进出口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及其他税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依法对特定的进出口货物、物品减征或免征关税;以及对经海关放行后的有关进出口货物、物品、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依法补征、追征税款的权力。
3.行政监督检查权
行政监督检查权是海关保证其行政管理职能得到履行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
(1)检查权
海关有权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
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检查不受海关监管区域的限制;对走私嫌疑人身体的检查,应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内进行;对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内,海关人员可直接检查,超出这个范围,在调查走私案件时,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才能进行检查,但不能检查公民住处。
(2)查验权
海关有权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
(3)查阅、复制权
此项权力包括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4)查问权
海关有权对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进行查阅,调查其违法行为。(5)查询权
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6)稽查权
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海关可以对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帐薄、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稽查条例》)规定,海关进行稽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检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封存有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帐薄、单证等有关资料;封存被稽查人有违法嫌疑的进出口货物等。
4.行政强制权
海关行政强制权是《海关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得以贯彻实施的重要保障。
具体包括:
(1)扣留权
海关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行使扣留权;
①对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以及与之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可以扣留。
②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
③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对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
海关对查获的走私犯罪嫌疑案件,应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移送海关侦察走私犯罪公安机构。
(2)滞报、滞纳金征收权
海关对超期申报货物征收滞纳金;对于逾期缴纳进出口税费的,征收滞纳金。
(3)提取货样、施加封志权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海关查验货物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提取货样;海关对有违反《海关法》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嫌疑的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对所有为办结海关手续、处于海关监管状态的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有权施加封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毁封志或擅自提取、转移、动用在封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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