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考试复习大纲第三章[第九部分]-报关员考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8-10  

第三节 其他特殊国家管制

一、文物出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文物工作。同时规定,珍贵文物禁止出境,一般文物限制出境。贸易性文物出口,除需经国家指定口岸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发给许可出口证件外,还应交验文化部的批准文件。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除经国务院批准运往国外展览外,一律禁止出口。文物出口和个人携带文物出境都必须事先向海关申报。

(一)文物出境鉴定范围

1.建国前中国或外国制作、生产或出版的陶瓷器、金银器、雕塑品、书画、织绣、货币、工艺美术品等。

2.建国后我国已故近现代著名画家、工艺美术家的作品。

3.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4.国家文化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物品。

(二)有关手续及通关要求

文物出境,必须由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文物出境鉴定部门进行出境鉴定。经鉴定准予出境的文物,由执行鉴定任务的机构加盖1994年版火漆印。A、B、C编号。

文物出境,指定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四个口岸办理验放手续。有关单位申报出口文物需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向海关提交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证明或国家文物局开具的《文物出口特许证》或《文物出口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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