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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报关制度简介
(一)报关制度的形成
从我国报关制度的历史发展看,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新中国建立初期——1979年
新中国建立初期,绝大多数报关业务由报关行或海关事务经纪人来完成。但随着国营进出口公司在对外贸易中逐步占据主导地位,海关作业制度的简化,开始了外贸公司的自行报关,尤其是自1953年开始实行《进出口贸易许可证办法》后,海关凭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出口许可证进行监管,报关均由各外贸公司单独直接办理。“文革”期间,报关制度几乎被取消。1972年海关恢复了部分对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查验职能。
2.1979——1985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实行了改革开放政策,海关的进出境监管职能尤为突出。从1980年起,我国海关恢复了外贸公司进出口货物全国统一的报关制度,启用了新格式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货物报关单”。这些外贸公司获得了对外贸易进出口经营权,即意味着自动取得了进出口报关资格。因此,自1980年到1985年上半年间,海关对报关单位的确认,主要通过审查其是否具有经国家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出口经营权。
3.1985年以后
80年代中期,我国对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实行关税优惠政策。在这些地区,设立海关报关业务的机构愈来愈多,报关业务急剧增加。为提高报关工作质量,严防违规、走私、偷逃税款等不法行为,海关总署于1985年2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实施注册登记制度的管理规定》。这一规定明确了所有报关企业必须到海关注册登记,未注册登记的,无报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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